但原房主不配合办理产权证,有何解决办法?
您购买动迁房后原房主不配合办理产权证的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修订版)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您与原房主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原房主需配合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原房主不配合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的“全面履行”要求。同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房主不配合办理产权证的行为构成违约,您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配合办证的义务,若因延迟办证造成您损失(如无法抵押、出售),还可主张赔偿。综上,您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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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针对您购买动迁房后原房主不配合办理产权证的问题,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原房主履行配合义务。1.若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原房主有配合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您可直接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主继续履行配合办证的义务。2.若原房主以“动迁房限制交易期未过”为由不配合,需先确认当地动迁房交易政策,若限制期已过,仍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若限制期未过,可待期限届满后再起诉。3.若原房主因自身债务导致动迁房被查封,您需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证明您是合法买受人且已支付全部大部分房款,待查封解除后再要求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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