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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惊吓有精神损失费吗

发布时间:2025-11-2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未成年被惊吓后主张精神损失费,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点:1. 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如果惊吓行为发生后,未成年人本身存在家族精神疾病史或其他应激事件,侵权方可能会主张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而非其惊吓行为直接导致。例如,未成年人被邻居家突然冲出的大狗惊吓后出现焦虑症状,但同时其父母正在闹离婚,侵权方可能以此为由抗辩,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影响精神损失费的主张。2. “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明标准较高。实践中,对于“严重精神损害”的界定往往需要专业的医疗诊断或司法鉴定支持。如果仅能证明未成年人受到惊吓后有情绪低落、短暂失眠等情况,但未达到医学上认定的精神障碍程度(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法院可能认为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从而驳回或降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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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惊吓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失费,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下是具体分析:未成年被惊吓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费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存在侵权行为且导致严重精神损害。1. 若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如故意恐吓、恶作剧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惊吓),且该行为直接造成未成年人出现严重精神损害(如长期失眠、焦虑、抑郁、拒学等经医疗诊断确认的精神障碍),则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 若惊吓行为并非由侵权行为引起(如意外事件、正常社交互动中的无意惊吓),或者虽有侵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仅短暂哭泣、情绪波动,未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则通常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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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惊吓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以下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分析:未成年被惊吓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该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未成年被惊吓的场景中,“人身权益”通常指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惊吓行为若构成对未成年人健康权(尤其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属于侵害人身权益。“严重精神损害”是核心要件,需达到显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的程度,而非轻微或短暂的情绪反应。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惊吓的承受能力较弱,相同的惊吓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能比对成年人更严重,在判断“严重”程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综上,若惊吓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如健康权),并确实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未成年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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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惊吓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处理,可能会受到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的影响:1. 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惊吓行为是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的(如父母因教育方式不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度恐吓),此时主张精神损失费会较为特殊。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责任承担和赔偿能力方面可能与其他侵权主体不同,法院在处理时会更侧重于家庭内部矛盾的调和以及未成年人长远利益的保护,赔偿的可能性和数额可能会受到影响。2. 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且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在此情形下,除了直接侵权人外,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会使责任主体变得复杂,精神损失费的索赔对象可能包括侵权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学校。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其过错程度如何,都会影响最终的赔偿比例和数额分配。3. 侵权人具有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惊吓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事由,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依法免责或减轻责任,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精神损失费的获得。或者侵权人自身存在精神障碍,在实施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赔偿责任的承担也会受到其监护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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